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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規范
發布時間:2018-10-29 08:42
各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
為全面規范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和《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省廳修訂了《福建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貫徹執行。本規范相關表格,從省廳治安總隊主頁“資料下載”欄中下載。
福建省公安廳
2014年6月23日
福建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根據《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福建省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條例》和《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省公安機關辦理爆破作業單位、從業人員、作業項目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等行政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分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分別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指僅為本單位合法的生產活動需要,在限定區域內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不分級別。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僅限于礦山、爆破加工等單位,不包括各類工程項目經理部等臨時性單位。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接爆破作業項目設計施工和∕或安全評估和∕或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資質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四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經考核并取得《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和《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方可從事爆破作業。資質證件全國適用,有效期4年。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分為初、中、高級,爆破作業人員不分級。
第五條 堅持行政許可法定原則,按照“誰許可、誰受理”,不得增設審批環節、許可條件,嚴格審批制度,推行網上受理審批,實現高效、便民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強化日常監管,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推進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建設,創新管理方式,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單位、人員及項目的動態監管。
第二章 爆破作業單位
第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由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受理并審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申請表;
(二)爆破作業屬合法生產活動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
1.在福建省內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原件并復印件;
2.《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并復印件(爆破加工單位提供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生產活動的證明材料)。
(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不得租用、合用)的權屬證明原件并復印件及安全評價合格報告;
(四)相關管理人員及相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證書,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2.爆破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復印件;
3.爆破技術負責人理學、工學學科范圍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并復印件;
4.單位出具的爆破技術負責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5.數量、級別符合GA990—2012規定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件并復印件。證件登記的單位名稱應與申請單位一致;
6.單位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并復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僅需提供工傷保險證明)。
(五)鉆孔機、空壓機、起爆器等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清單;
(六)爆破作業說明書(含爆破區域、安全警戒等內容);
(七)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設區市公安機關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并作出批準/不予批準決定。批準的,予以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范圍僅限爆破作業合法性證明材料中確定的區域,有效期3年。
第八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由省公安廳受理并審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申請表;
(二)在福建省內注冊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三)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單位上年度或當年本單位注冊資金、凈資產、專用設備凈值審計報告原件;
(四)相關管理人員及與申請資質等級相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證書,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2.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復印件;
3.單位爆破技術負責人理學、工學學科范圍相應級別的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并復印件;
4.學科范圍、數量符合GA990—2012規定的工程技術人員(限受聘于一家爆破作業單位)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并復印件;
5.單位與工程技術人員簽訂的聘任協議原件并復印件;
6.數量、級別符合GA990—2012規定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件并復印件。證件登記的單位名稱應與申請單位一致;
7.單位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并復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僅需提供工傷保險證明)。
(五)與申請資質等級相應的爆破技術負責人資格證明,包括:
1.單位出具的爆破技術負責人從事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2.本人(設計文件排名第一位或審核審批負責人)主持的等級、數量符合GA990—2012規定的爆破作業項目業績證明資料,包括項目施工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及項目的合同書、設計文件、安全評估報告等。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和非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作業項目不作為爆破技術負責人設計施工業績。
(六)申請一、二級資質的,近3年爆破作業業績證明材料需符合GA990—2012規定的數量、級別要求,包括:a.項目施工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對該爆破項目批準證明并復印件;b.項目合同書、設計文件、安全評估報告等原件并復印件。
申請三級資質的,近3年爆破設計施工項目不少于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包括:a.爆破施工項目屬于合法的證明材料;b.項目合同書、設計文件、竣工驗收報告等原件并復印件。
申請四級資質的不需提供業績證明。
(七)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權屬證明或租用有單獨出入庫門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房租賃合同(協議)原件并復印件及安全評價合格報告;
(八)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清單;
(九)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省公安廳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專家評審,并作出批準/不予批準決定。批準的,予以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全國適用,有效期3年。
第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發證機關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單位名稱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申請報告;
2.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二)單位地址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申請報告;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申請報告;
2.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3.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四)爆破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申請報告;
2.新爆破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復印件;
3.新爆破技術負責人技術職稱證件原件并復印件;
4.新爆破技術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
5.新爆破技術負責人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6.新爆破技術負責人符合GA990—2012規定的相應級別、數量的業績證明材料(四級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和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不需提供)。
第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持證單位需繼續從業的,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發許可證申請,發證機關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按照《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登記的資質等級、從業范圍承接相應的爆破作業項目,不得為非法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不得轉包、分包爆破項目,不得承接本單位或有利害關系單位爆破項目的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實施爆破作業,加強爆破現場管理,不得聘用無資質人員從事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運至爆破作業現場后,除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及作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從事搬運、拆箱、裝藥、網路連接等工作。
第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租用、轉讓、改租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的,應上報發證機關變更倉庫信息;新建、改建、擴建倉庫的,由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8日內組織驗收,并將申請材料及驗收結論上報省廳作倉庫信息變更。
第三章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作業人員
第十四條 按照培訓、考核分離原則,爆破從業人員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需申請爆破資質的向公安機關報名,并參加考核。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的,可通過福建公安公眾服務網提出預申請,省級、設區市公安機關根據預申請情況適時組織申請材料審查。
第十六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考核分別由省級、設區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原則上應在本省、本設區市參加考核。特殊情況需跨省、跨市參加考核的,應經工作單位所在地省級、設區市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申請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考核的,由申請人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審批表;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錄入表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張;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四)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原件并復印件;
(五)所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六)相應學歷證書或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并復印件。報名初級考核的,應具備理學或工學學科范圍大專以上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報名中級考核的,應具備工程師或同等技術職稱;報名高級考核的,應具備高級工程師或同等技術職稱;
(七)從事爆破工作經歷證明或相關證件原件并復印件。報名初級考核的,應審查申請人《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2年以上經歷,不含保管員)原件并復印件,或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從事爆破2年以上的經歷證明,或爆破工程、工程力學、土木工程、地質、采礦等相關專業證明原件并復印件;報名中、高級考核的,應審查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爆破工作分別滿5年、8年的工作業績證明材料(包括從事爆破作業或相關工作的時間、經歷、業績情況、爆破設計書等)。
申請參加提高作業級別、擴大作業范圍考核的,除審核上述材料外,還應審核《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原件并復印件。
縣級、設區市公安機關應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上級公安機關。具備集中考核條件的,省公安廳報經公安部批準后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公安部核發《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
第十八條 申請爆破作業人員考核的,由申請人單位所在設區市公安機關審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申請表;
(二)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并復印件;
(三)所在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四)申請人初中及以上學歷證書或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五)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張。
具備集中考核條件的,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安排考核;對考核合格人員,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十九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申請變更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現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年審(換證)申請表;
(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錄入表及1寸彩色免冠相片3張;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四)申請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原件并復印件;
(五)原單位與申請人簽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件;
(六)現單位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原件并復印件以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七)現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縣級、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上級公安機關。省公安廳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核發新證。
第二十條 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除審查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外,還應審查所在院校(所)同意申請人受聘證明及聘任協議原件并復印件;聘用退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除審查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材料外,還應審查退休證明及聘任協議原件并復印件。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變更受聘單位的,除審查前款規定的材料外,應審查原單位解聘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人員變更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現單位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受理并審查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爆破作業人員證件變更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件;
(三)申請人《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五)與現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六)現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設區市公安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在原證上簽注變更或換發新證。
第二十二條 變更工作單位的,公安機關在受理時應收回申請人原證件,并上交發證公安機關。待簽注變更或換發新證后,爆破從業人員方可繼續從事爆破作業。僅因所在單位名稱變更引起的申請人所持證件登記單位名稱變更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爆破從業人員不得在證件載明的工作單位外兼職爆破作業。爆破技術負責人、爆破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或兼任;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之間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四條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持證人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單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年審(換證)申請表》,縣級、設區市公安機關應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并報上級公安機關。省公安廳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報公安部換證。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持證人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發證機關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超過1年未申請換證的,予以注銷。
第四章 爆破作業項目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300米以內(以下統稱復雜環境)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向施工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設區市公安機關受理并審查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業項目許可審批表;
(二)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三)有關部門準予工程建設的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件;
(四)設計施工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原件并復印件;
(五)爆破作業項目的《爆破設計書》、《安全警戒方案》原件并復印件;
(六)安全評估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原件并復印件;
(七)安全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原件并復印件;
(八)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原件并復印件;
(九)參與本項爆破作業的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資格證件原件并復印件。
設區市公安機關在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并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應將批準決定書(附主要申請材料)抄送爆破作業地縣級公安機關??h級公安機關應將爆破作業項目情況錄入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平臺,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二十六條 實施復雜環境爆破作業的,爆破作業單位應在實施爆破作業5日前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爆破準確時間;爆破作業結束后15日內,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應當向省公安廳報送《爆破作業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七條 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應委托安全評估和安全監理。安全評估、安全監理應由工程建設單位委托并簽訂合同。具備資質的安全評估、監理單位及相關人員應依法依規實施安全評估、監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一)安全評估應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評估單位應成立3名及以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安全評估組,組長由相應作業級別、范圍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評估組人數應為奇數;
2.評估組應對爆破環境和設計方案進行現場勘驗核查;
3.評估報告應經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安全監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安全監理單位應成立2名及以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安全監理組,組長由相應作業級別、范圍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擔任;
2.監理組組長應主持制定安全監理細則,組織監理組人員開展現場監理,監理人員應全程監理爆破施工過程,充分履行職責,及時查究違章作業,報告情況;
3.中途變換安全監理組人員的,應向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及審批公安機關報備;
4.安全監理報告由監理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八條 當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到爆破作業現場、裝藥前臨時存放的,可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或移動存放設施作為其臨時存放場所。臨時存放條件除應符合GB6722-2003相關規定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臨時存放點應避開工棚、宿舍、辦公樓等人員聚集場所,選擇在安全地點,并與裝藥點保持安全距離;
(二)臨時存放點應設置醒目標志,并有專人管理、看護;
(三)炸藥堆與雷管不應混放,露天存放時安全距離不應少于25米;
(四)爆破作業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班清退回庫,不得轉交下一班(井下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爆破作業時,承擔該項目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安全員等應當在場作業。變換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和爆破員、安全員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三十條 爆破作業項目結束后,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及時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或報項目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三十一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在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后3日內將爆破作業合同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省外爆破作業單位在省內爆破作業的,應事先將爆破項目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h級公安機關應審驗以下材料,并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一)爆破作業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并復印件;
(三)在省內自建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安全評價報告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庫房租賃協議(承擔一次性起爆完工的爆破作業項目,僅需提供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安全條件及使用、清退等情況說明);
(四)實施爆破作業相應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原件并復印件。
第三十三條 省外爆破作業單位在作業地新建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應當經安全評價合格,并經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組織核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及時總結爆破作業情況,并在爆破作業結束后如實將爆破作業情況報送作業地公安機關錄入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平臺。爆破單位作業人員應如實將民用爆炸物品出庫、領用、使用、清退、入庫等信息及時報送至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平臺。
第五章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
第三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申領《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限一次性使用)。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申領《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限一次性使用),并實行一車一證制度。
爆破作業單位在市區或縣級行政區域內運送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的,可不辦理《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受理并審查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并復印件;
(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它合法使用的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件;
(四)自有或租用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或存放設施證明材料。
縣級公安機關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予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爆破作業單位可直接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不得指定或限制購買。
第三十八條 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由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受理并審查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申請表;
(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進出口批準證明原件并復印件;
(三)承運單位、車輛及駕駛、押運人員的資質、資格證件并復印件;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及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理方法說明。
縣級公安機關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予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和車輛和駕駛、押運人員,應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資格證件。專用運輸車輛除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外,核定載量不得超過10噸。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時,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經辦人員核驗相關證件原件后應當在復印件上簽注核驗意見并簽名。
對受理的行政審批項目,審批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第四十一條 在核查爆破作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爆破技術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作業人員等申請材料時,本省戶籍人員不需提交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由受理單位通過違法犯罪人員、在逃人員等信息系統核查其犯罪前科記錄、在逃信息,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上注明核查情況。對外省戶籍人員,應核驗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
第四十二條 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應當加蓋審批單位公章,核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及其他日常管理的審查決定事項,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審批決定。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加強日常監管,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人員,視情采取設限、約談、加鎖、降級等措施;構成違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及民警應當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爆破作業活動,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它地區爆破作業單位進入本地作業,不得指定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單位,不得索取、收受管理相對人財物,不得違法“搭車收費”。對不作為、亂作為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的,嚴肅追究法紀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閩公綜〔2012〕58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本規范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負責解釋。